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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 2023-10-17 07:46 发布单位: 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 浏览量: 15271 【公开】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和江苏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范》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侮辱或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通过网络侮辱、谩骂、诽谤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如扰乱宿舍、食堂、运动场、实习工场、活动场所秩序或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开会、集队、看电影、参观访问、社会实践故意大声喧哗,足以影响正常活动者,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5.带宠物来校,不听教育和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附加没收。

第五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砸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和乱烧、乱扔、乱敲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晚上就寝熄灯后,迟归宿者(迟归30分钟以内),给予批评教育,经常迟归者,或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晚间翻墙出校园或冒充通学生从学校大门混出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寄宿资格。

4.未经批准,擅自到别的宿舍睡觉或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经常不打扫宿舍卫生或拒不参加宿舍值日工作,拒不整理内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寄宿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校内抽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反复抽烟者,每次均加重两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上、下学时在学校附近尤其在校大门口抽烟被抓者加重两级处分;在校园中携带香烟、打火机者或帮别人购买香烟来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中帮抽烟的学生望风报信、影响教师的正常巡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抽烟被处分的学生应随时接受系部、学生工作处安排的校园保洁工作,校园保洁工作均利用课间10分钟或其他休息时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服从安排,不按时保洁者;

(2)保洁过程中抽烟者;

(3)保洁不认真,捡拾垃圾有遗漏者;

(4)保洁拖拉,不按时回教室上课者。

一律视情节轻重予以追加处罚。

第七条 学生在校内酗酒或酒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校倡导塑造健康阳光、质朴大方、简约清纯的学生形象,凡衣着、发型不符合学生身份,出现穿奇装异服(包括乞丐装、背心、超短裙、拖鞋等)、佩戴首饰(项链、耳环、戒指等)、染发、烫发、留奇特发型、男生留长发、化妆、涂指甲、纹身等行为,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经教育整改不到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以偷窃、诈骗、敲诈、冒领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200元以下(包括有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200元以上者,视情节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3.对敲诈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借借钱之名拒不还钱者视作敲诈勒索。

4.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处分。

5.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帮助窝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以下违纪行为者,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没收违纪物品,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有关规定,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有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物,破坏学校家具设施、环境卫生者。

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浪费、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第十一条 对寻衅打人、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给予以下处分:

1.对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寻衅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纠集校外人员打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策划、组织他人打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在场目击而故意作伪证者,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6.将打架视频上传网络或在网络上转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围攻、谩骂、殴打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工人格尊严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打架事件中造成人员受伤的责任人拖欠或拒赔受害人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者,并视情况联系派出所等执法部门参与处理。 

(3)参与二次打人、打架者;受处分后重犯者;纠集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者;持械打人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4)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5)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学生干部参与打架或非法活动者。

(6)原则上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先动手者以及挑起事端致使事态恶化者首先视为责任主要承担者。

(7)涉嫌校园欺凌者。

9.参与打架达三次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园中非法放高利贷者,涉嫌校园贷、套路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利用暴力等手段催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对违反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的举止行为,如在操场、教室、食堂等公共场所与异性牵手、搂抱、接吻等,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异性宿舍过夜者及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虽未发生性行为,但举止猥亵,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观看淫秽书画、淫秽录像等淫秽制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网上传播、贩卖淫秽书画、淫秽录像等淫秽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私会网友,引起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传阅、复制、贩卖反党、反社会主义等书刊录像制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政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者,除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十分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迟到、早退、旷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早上进校迟到累计达5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早上进校迟到且不佩戴胸卡达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进校迟到且不服从保安、值班教师、学生干部的检查与管理,发生争吵、冲撞、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一学期早退累计达3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画室、实习工场等教学实训场所从事别的活动均视为早退,未到放学时间提前聚集在校门口等待放学者一律视为早退。

3.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自动退学处理,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4.一学期旷课累计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1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2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38课时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周一到周四每天按8学时计算,周五按6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一学期不按时交作业累计达10次者。

2.在课堂上高声喧哗、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教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

3.课堂上与任课教师顶嘴,谩骂教师者。

4.在课堂上玩手机,经教师提醒、批评教育不改者。

第十八条 对考试(含测验),不论是必修课、选修课、辅修课考试,还是社会组织的各项考试(如英语水平测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不论开卷或闭卷考试,交白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弊者或提供作弊条件者,该课程作零分计算,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次以上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学生,应根据有关处分条文,分别衡量,合并处理。一人受多次处分的进行累加,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悔改。

2.有反映他人违纪行为、如实反馈情况等立功表现。

3.主动进行退赔。

4.平时表现良好,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

5.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审批程序:

1.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给出预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后,校长室作出处分决定,经主管校长批准生效,同时将处分决定(一式四份)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特殊情况,系部、学生工作处可直接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工作处,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凡是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的学生,直接经教学管理处会签,主管领导批准决定;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工作处,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意见,最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部门备案。

3.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各系部必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3-10天内核清错误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接到各系部报告后应在10天内核实完毕,并将学校处理意见通知所在系部。

4.学生工作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本人、家长和所在班级。各有关单位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5.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由学生工作处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至迟不得超过十天。

6.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二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分违纪学生应慎重,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要遵照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向主管部门或领导的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3日内提出。接到申诉后,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由系部、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张贴布告。

第二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在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习及撤销处分考试后,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撤销处分程序: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学校切实加强对违纪学生的过程性教育,不断督促其深刻认识自身错误与不足,争取早日改正错误、撤销处分。

1.违纪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每两周填写一份《违纪学生学习生活汇报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评价签字后由学生本人上交系部;校外顶岗实习学生每两周填写一份《违纪学生学习生活汇报表》,原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评价签字后由学生本人上交系部。如被处分学生表现欠佳,任课教师可拒绝在《违纪学生学习生活汇报表》上签字。

2.被处分学生应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法治教育、禁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得无故请假或缺席。参加讲座时严禁带手机,必须带笔记本、水笔做好记录,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系部提交500字以上的学习心得。

3.违纪学生在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及时提交学习心得并至少提交10份《违纪学生学习生活汇报表》后,如表现较好,进步明显,经班主任同意,由学生本人填写《违纪学生撤销处分申请书》,经系部和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参加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的撤销处分笔试,笔试合格即可撤销处分。

4.学生工作处根据处分级别确定笔试题量:警告:20题,严重警告:40题,记过:60题,留校察看:80题,留校察看且签就读协议书:100题。笔试试题均为填空题,在题库中随机抽取。笔试60分为及格,每补考一次,及格线提高10分,以此类推。

5.参加笔试时需自带黑色水笔,不得携带手机及纸质材料等。考试期间如发现作弊行为立即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6.违纪学生工作处分不及时撤销将影响毕业、就业和参军入伍。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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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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