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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督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4-25 13:38 发布单位: 质量管理处 浏览量: 10014 【公开】

专、兼职教育督导员工作条例

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督导工作力量,经学校校长室决定建立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专、兼职教育督导专家库。为了能够推动学校三项管理规范化,促进督导队伍建设的专业化,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效性,更好地引导全体教师扎实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专、兼职教育督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组织聘任

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育督导工作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处室和系部主任担任组员,负责学校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第二条  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5名。质量管理处作为督导组的秘书处,负责在督导组领导下协调各部门、各系部,组织教育督导员开展日常教育督导工作。

第三条  教育督导员由质量管理处提名,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聘期学年,可连聘连任。学校根据教育督导员的工作完成情况,依据《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相关规定发放工作津贴。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教育督导员分专职和兼职两大类,原则上要求为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宜兴市及以上各类能手称号的骨干教师。同时兼顾不同的专业背景。

第五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或教育管理经验,有良好的教学成绩或管理实绩。

第六条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敢说真话,公正督导,愿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贡献。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客观公正原则:督导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督导对象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分析,力求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

第八条  督导结合原则:严于督——对违反教育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和事要严肃指出,严厉批评;善于导——对教育工作中不符合规范、不严谨的人和事要善于引导、合理建议。做到督导结合以督促导、以导为主、以导促改。

第九条  民主督导原则:在督导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作风,督导员与督导对象间要建立和谐、宽容、平等、合作、信任的关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理解、尊重并关爱师生的前提下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条  积极反馈原则:及时将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相关教师和部门反馈沟通,协助学校做好各类工作的诊断改进,遵循“反馈即是新的起点”的精神,主动做好反馈后的回头督导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认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法规和规范文件,学习学校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和教育教学规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质量管理处组织的学习、培训和研究活动,努力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自觉实行挂牌督导,所有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活动的过程中必须佩带《教育督导员胸卡》。

第十四条  服从质量管理处安排,认真开展常规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工作,做好过程记录,规范填好各类表格。

第十五条  深入德育、教学、后勤管理的第一线,采用巡视、听课、抽查、座谈、问卷、访谈等多种形式开展督导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六条  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诊断,找出症结,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系部和职能处室。

第十七条  对教师、系部和职能处室解决问题的过程进行跟踪。对没有解决的问题及时向质量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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