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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都中专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 2024-06-24 08:22 发布单位: 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 浏览量: 5289 【公开】

 

 

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陶都中专办学点

 

(20246月修订稿)

 

序言

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陶都中专办学点)创建于1988年,2009年成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2018年在宜兴市委市政府决策统筹下,由原丁蜀中专、张渚中专、和桥中专整合组建而成,建立“一校三区、二级管理、一体化办学”的管理体制,办学特色鲜明是首批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江苏省四星级中等职业学校、江苏省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首批江苏省优质特色职业学校、首批江苏省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江苏省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素有“陶都职教之花”美誉。

学校秉承“以陶载文,以技传人”的办学理念,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构建了以五年制高职、“3+3”中高职贯通培养、职业中专等全日制教育为主体,成人教育、社会培训为补充的中高职衔接、职成教一体的办学体系。

学校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坚持立德树人,依托三十余载陶都工匠薪火相传,承载悠远厚重的陶文化积淀,续写陶都职教之花的时代梦想,继续扎根陶都、立足苏锡常、面向长三角,使陶都特色更加鲜明、陶都实践更加丰富、陶都样本更加完善、陶都成效更加明显,培养高素质、高技艺、会跨界、能融合的具有“陶文化”特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经济提供坚强人力资源,为高等院校提供稳定优质生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宜兴市中小学领导体制改革中党的建设重点任务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简称陶都中专,英文译名为 Jiangsu Taodu Secondary Professional School,简称 TDSP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方溪路800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宜兴市人民政府举办,宜兴市教育局主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学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强化资源共享、推进协同育人深化综合改革,培养具有必备的文化知识、过硬的专业技能、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良好的生活志趣的技术技能人才和现代公民。

第五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简称“学党委”)领导的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理、社会参与,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六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办学行为、办学水平等方面的监管考核。学校作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严格执行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和三年制中职学历教育的“双轮驱动”,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及短期培训,推动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结合学生的发展诉求,调整和设置专业。专业调整、设置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系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论证后递交书面申请和调研报告,经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审批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定期向社会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主动接受社会、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水平的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改革,依法对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机制,搭建产学研合作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科学高效的原则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自主制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机构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教职工职务职级晋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加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以及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包括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三重一大”事项。包括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与措施、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4.讨论决定学校“三全育人”工作,推进思政课程建设、德育课程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

5.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明确学校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安排与岗位职责。做好学校内部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选聘

6.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决策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大额度经费 (超过5万元)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7.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安排方案、学校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处置学校重要资产、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8.讨论决定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0.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11.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制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12.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1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14.领导学校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扎实推进预防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15.讨论决定学校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对外援助干部教师选派、流动教师选定等重要事项

1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组织,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关心和支持学校民主党派人士依法履职,做好统一战线、关工委、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17.讨论决定事关教职工绩效工资、聘用、考核、奖惩、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职级晋升等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8.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十八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学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开展。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执行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学科研改革措施。制定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安排工作计划

4.落实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具体举措,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5.负责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联系,落实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具体措施

7.落实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和社会培训工作等具体事项

8.做好学校教职工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人事聘任、解聘等具体事项

9.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做好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做好国有资产配置实施中的具体事项,落实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具体措施,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10.研究提议学校重要工作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制度和重要计划等

11.研究提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研究提议大额度经费(超过5万元)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2.研究提议学校重大活动的立项、组织和实施等重要事项

13.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人士、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4.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5.履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设副校长5名,依据分工协助校长分管行政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主要职责: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重要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等实施方案以及评聘、考核、奖惩等办法

3.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学校为师生办实事落实情况报告

4.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干部人选

5.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通过合理化、合法化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工会委员会是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根据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办事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教育活动;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检查、督促教代会通过的决议贯彻实施情况

2.积极发挥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馈;维护教职工总体利益和合法权益,争取和支持学校党政为教职工多办实事好事

3.配合学校党政抓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学校党政组织教职工开展业务学习、岗位练兵等活动,激励广大教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提高教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4.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制止歧视女教职工现象的发生,协助学校政做好女教职工保健工作

5.丰富并活跃教职工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教工之家”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幸福感、获得感

6.组织开展“送温暖”走访等活动,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搞好教职工生活福利,对困难教职工开展帮扶,协助学校党政做好民调工作。

二十五条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受聘的法律顾问对学校办学行为和社会交往提供法律帮助。

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共青团组织,支持其按照共青团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人士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支持民主党派人士工作。

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党政办公室、教师发展、教学管理、学生工作、产教融合办公室、信息中心、质量管理、社会培训、后勤管理处等内部管理和服务机构,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校内设机构和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职责管理,保障学校工作有效运行。

学校内部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分工和学校授权,对二级学院(系)的党建、教学、科研、安全、学生管理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

管理和服务机构主要职能:

1.主动为学校党政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党政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根据学校党政的决策,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学校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4.协调安排好日常工作,广泛收集工作中的反馈信息,做好及时的调控工作

5.统筹全校性的活动,做好管理、协调、服务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6.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为学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由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设置二级学院(系)。

第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二级学院(系)党支部。二级学院(系)党支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学院(系)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二级学院(系)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二级学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系)主要职责:

1.负责本学院(系)思想政治建设。开展党群活动,实施意识形态、师德师风、综合治理、安全稳定等工作

2.负责本学院(系)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教科研建设,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3.负责本学院(系)德育工作。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深化职业精神、工匠精神、劳模精神的培育

4.负责本学院(系)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本学院(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双师”素质培养、考核工作,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学、科研团队

5.负责本学院(系)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要,与企业共建专项和综合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岗位实习基地

6.负责本学院(系)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开展科技攻关、项目孵化、对口支援、职业培训、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7.负责本学院(系)文化建设。挖掘“一训三风”内涵,凝练学院(系)精神,形成“一校区一特色 一系部一风采的校园文化氛围;

8.负责本学院(系)日常管理工作。拟定本学院(系)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分配方案,落实教职工评价考核

9.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十三条 学校立理事会,围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产教融合、文化传承与创新等领域,打造利益共同体。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四章  教育管理

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省、市等教育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开展学校教育管理。

三十五条 加强和改善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通过德育课程的学习和社会实践等途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十六条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有机融合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使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十七条 健全“三全育人”体系。加强学校党委对育人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全面育人资源和力量,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推行“五育并举”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式。

三十八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升旗仪式,唱国歌,进行国旗下讲话,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与管理,提高师生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打造法治学校、平安校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校园安全。

四十条 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和珍爱生命教育,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第四十条 积极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扶植和支持学生建立有益于提高创业素质和提升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的各类社团。

四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关工委以及社区共建组织作用,建立议事制度,关心学生成长,形成教育合力。

四十三条 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深化课堂教学改革,规范课堂教学管理,强化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实施课堂教学质量提升行动。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滚动修订制度、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报备制度、教学进度计划审批制度、教学方案抽查制度、课堂教学进度检查制度,确保课程和内容开齐开足。

四十六条 完善教学管理部门、教研组(专业组)、备课组三级教研相沟通的教改推进体系,开展基于教学标准的教研活动和教改实践,促进教学标准承载的教改思想在课堂教学中得到有效落实。

四十七条 建立教学常规执行情况二级学院(系)日常巡查、教学管理部门抽查、质量管理部门督查的工作机制,推行推门听课和网上巡课制度,构建立体化评教评学平台。

四十八条 优化课堂生态,充分利用各种教学资源,广泛开展项目教学、行动导向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理实一体化教学,大力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切实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十九条 优化实践教学的组织和实施,强化实践教学的考试考核,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深化课证融通,着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十条 建立教材选用制度,教材原则上应从国家推荐教材目录和《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主干专业核心课程推荐教材目录》中遴选。自编教材须由二级学院(系)审核,报教学管理部门审定,经分管校长批准、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使用。

第五十条 推进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行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规范开展人才培养质量数据采集,编制发布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五十二条 军训、入学教育、社会实践、生产习、毕业设计以及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重要环节,要精心制订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五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学校设立教科研机构,负责管理、服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二级学院(系)要努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发明,并实行奖励制度。

五十四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岗位需求与人才培养目标对接、岗位技术能力需求与教学内容对接、生产组织与教学组织的培养方式对接,积极开发具有校本特色的课程,充分体现行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

五十五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为依据,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专业目录进行设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改造老旧专业、发展新兴专业,加快现代化专业群建设。

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吸纳区域规模企业深度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工作,建立价值共识、责任共担、利益共赢的合作关系。

五十七条 建立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双向交流机制,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拓宽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从教的渠道,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境外友好学校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

五十九条 学校参与职教集团建设,联合行业企业与相关院校共建就业、生产、研发和交流平台,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办学实力。

第六十条 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后勤服务体系,推行后勤社会化服务与现代化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高质量运转。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条 教职员工是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依法保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十二条 受聘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恪守职业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十三条 教师处于育人主导地位,全校都要尊重和爱护教师,热心为教师服务,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

六十四条 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没有相应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工作。新教师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六十五学校教师实行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设岗、严格标准、保证质量、量化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工作量考核制度。教职员工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相应岗位的工作量。因个人原因不接受学校安排或不能完成额定工作量者,学校可以予以缓聘乃至解聘。

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六十八条 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研究、教育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进行处罚。

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完善进修培养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专业发展和成长平台。

第七十条 学校重视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强化“双师型”教师和教学创新团队建设。

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企业技术开发、产品研发,促进校企深度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

七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七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按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4.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5.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休假;

6.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师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4.勤奋工作,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5.自觉学习实践,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6.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7.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校聘请的校外兼职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生

七十六条 学校学生包括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

七十七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的规定,依法执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制度。

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业标准,依法执行各层次基本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必须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逐步提升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

八十一条 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学生正常完成课程学习,学习态度认真,并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八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获得相应的学历或者培训证书;

2.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公平进行转校、转专业、选修课程;

3.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和专项资助;

4.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5.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安排、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7.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4.积极参加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5.按照规定,按时按期缴纳学习费用、住宿费用等相关费用;

6.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7.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8.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十四条 非全日制培训学员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或合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帮困助学制度,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成长成才提供必要帮助。

八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加强引导和管理。

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八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按照规定程序建立社团组织,支持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八十九条 学校为在籍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九十一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合法经费捐赠或者投入。学校鼓励二级学院(系)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及生产性实践活动获得专业建设经费。

九十三条 后勤部门和财务部门在学校党委和校长室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清查制度,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九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专用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清算等。校长或分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九十五条 学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范操作。

九十六条 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后报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收费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十七条 按照《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

九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党委、校长室审查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九章 学校文化建设

第九十九条 学校文化建设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长期的重点工作,树立全员共建意识,全体师生员工须共同努力,持续营造良好的学校文化氛围。

第一百条  学校文化

1.办学宗旨:培养具有必备的文化知识、过硬的专业技能、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良好的生活志趣的技术技能人才和现代公民。

2.办学理念:以陶载文,以技传人

3.校训:求真求精,至善至美

4.校风:厚德朴实,实践创新

5.教风:真教、精教、善教、美教

6.学风:乐学、勤学、善学、笃学

7.校徽:

新标记无背景

校徽主体是一双手捧起一团火。陶艺是手上的土与火的艺术,双手实现人生价值。手联同心圆,心手相连,心灵方能手巧;心善方能德高;心美方能器美!火,烧陶之火、师德之火、文化薪火、创新之火。蓝色,取自蓝领,与红色火苗融汇,寓意培养宁静致远、富有创新精神的蓝领人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章程是基本规章,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启动章程修订工作

1.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3.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4.举办者、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5.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宜兴市教育局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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