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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4-26 07:51 发布单位: 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 浏览量: 8647 【公开】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新生,须持市统一印制的考生准考证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学校应将注册表、录取花名册,分别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取得学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采用计算机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软件,学籍号由系统统一编排。

第三条  学校对已注册的在籍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籍卡,学生档案由学校管理,毕业生就业后,档案交毕业生管理部门或就业单位,升学后交录取学校。

第四条  学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并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学杂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五条  成绩包括学业和操行评定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制定的教学计划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由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实验、实习科目的考试采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其它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科目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也可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考试、考查的结果是确定学生毕、结业的依据。

第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教育部制订并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查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七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课程),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下一学期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

第九条  留级生留级前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四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任意转学,但确有以下原因,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一)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必须转学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需在每年新生注册时,由学校上报数据,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二)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在转学证上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报市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已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籍表中的“异动”栏内注明,原学籍号取消,新的学籍号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给定。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二级甲等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每学年以一学期为期限,在学期间以二次为限。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且逾期三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

(一)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全部不合格者;

(二)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本人申请退学、家长书面同意者。

第十六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均应在每年的新生注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文明礼貌,守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讨,并视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推荐评为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在评选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逃夜、恋爱,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申请教学主管部门开除学籍;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

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可向学生处申请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升学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品德评定合格者毕业时,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已修完的课程按学业成绩记入总分,在结业后三年内,经补修成绩合格和用人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学籍的毕业年级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参加对口专业升学的全省统一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书办理。每年6月统一到市局办理毕业生手续,先领取“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使用省里下发的毕业证电子注册号,按照统一的毕业证书填写的要求,学校加盖校长印鉴,学校印鉴后,到市教育局职成科验印,加盖 "无锡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专用章"、再由学校颁发。

毕业证验发后出现遗失、毁坏需要证明的,由学校写出书面报告带注册表和毕业生花名册,于每年的毕业证审核、验印期间到市教育局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设置的专业所招的学生以及自行转学、姓名、专业不符的学生,均不予验印。

第二十七条  若本规定与上级下发的学籍管理规定有悖,依据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陶都中专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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