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组织是在校团委直接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其宗旨是把同学们组织起来,有领导、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以扩大知识面,丰富课外生活,培养广泛的爱好与志趣,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为同学们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成材创造良好的条件,更好的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条 活动以有方向、有计划、有积累地加强素质教育为目标,使社团工作在学术、科技、文艺和体育四个领域生动活泼,稳健扎实地开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并进”的原则,包括社团之间的团结及与校园学生的协作,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
第四条 社团组织实行统一招新,统一组织为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团结,敬业,创新,发展”为社团组织的精神。
第六条 “给你一片天空,创造动人奇迹”为社团组织的口号。
第二章 社团成员
第七条 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学校正式学籍。
(二)承认社团章程。
(三)无纪律处分。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社团执行委员讨论并通过申请
(三)由社团组织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
(三)参加本社团每次的活动,及时完成下达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社团应设置社(会)长、副社(会)长、秘书长等职务,并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各社团每年换届一次。各主要成员由自荐、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公开招聘或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后报团委批准任命产生。各社团中途换届或任免主要负责人须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各社团必须以本条例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本社团的章程与条例,并送交团委审批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 社团成立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兴趣爱好、文娱体育、社会公益、网络、综合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的可申请组建社团。在发起人中必须确定主要发起人三至五名,每位主要发起人必须经过其所在系部同意,并附意见书。
(二) 学生社团必须由团委负责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一)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团委提出申请并由其发起人到团委填写《江苏省陶都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进行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发起人名册,主要发起人情况说明书;
4、年度工作计划。
(二)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社团的宗旨、任务及活动范围;
3、会员资格的获得与取消;
4、会员权利与义务;
5、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会费的缴纳、经费的来源与管理使用。
(三) 团委十五日之内就发起小组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社团成立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具体审查事项包括:
1、申请报告内附材料是否齐全;
2、章程是否符合条件;
3、年度工作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
4、主要发起人的各方面评价等。
(四) 团委就审查的情况及考查意见上报校长室审核。
(五)经校长室审阅后,由团委备案 ,团委对被申请社团予以注册,予以公告。
(六)在团委指导监督下,被申请社团自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由发起人名册中所列全体同学参加,会议须完成下列事项:
1、 宣布被申请社团成立;
2、 选举产生被申请社团的组织机构,必须由全体发起人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一)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
(二) 危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
(三) 妨害社会安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
(四)有碍校园治安管理的;
(五) 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的;
(六) 搞同乡会一类活动的;
(七) 其他不符合社团成立要求的。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以学生共同兴趣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在学校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领导下,有秩序、有组织地开展。活动内容必须注重思想性、学术性、示范性、实践性和趣味性,有利于校风校纪的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十九条 各社团必须在每年第一学期初及早做好会员招新工作。并在团委规定的时间内向团委申请注册,登记会员(包括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具体名单以及联系方法等),逾期不履行重新登记手续的,作自动解散处理。其它时间补充招新的,要及时更新会员名单并报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社团一旦注册成立,有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要向团委递交学期工作计划(一式两份),经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每项活动结束后要做活动小结,交团委,学期末要做出学期书面总结交团委。
第二十二条 任期将满的社(会)长必须向团委提交一分当届工作总结,主动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的活动要严格遵守学生手册,不得擅自举办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七天)到团委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后,必须及时填好活动总结表或会议总结表,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缴团委备案,作为各项评优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适当采用海报、标语、横幅等宣传途径,但必须于活动前三天(大型活动需提前七天)上报团委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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